陈畅律师亲办案例
变卖家产只为还债 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来源:陈畅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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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A为了开服装加工厂,向B借了100万元,购买机器设备。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两年,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两倍。

两年后,A无力还款,答应B变卖家中财产偿还债务。A在处置财产的过程中将一辆市场价值20万元人民币的汽车,以1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自己的好友C。B得知后,要求A收回该辆汽车,重新进行拍卖,但是A与C均不同意。于是B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A与C之间的买卖无效,并将该辆汽车返还给自己以冲抵债务。

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最后认定A与C的交易无效,予以撤销,判令A将购车款返还给C,C将汽车返还给A,驳回了B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债权人的撤销权。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此种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没有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消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第三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客观上有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知道的主观要件。

《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有期限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则是双方返还,即受益人应当返还从债务人获得的财产。因此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因此,本案当中,B直接要求C返还汽车冲抵债务,法院并没有支持。

在司法实践当中,行使撤销权可以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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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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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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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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