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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义务方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陈畅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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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不履行义务方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A公司于2012年1月至2月期间陆续向B公司供给耐火材料,后双方进行结算,B公司欠A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2012年3月,B公司向A公司出具总货款金额为10万余元的欠条一份,并加盖公司印章;双方约定还款期为2012年4月2日,并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每天2%计算。2012年5月B公司向A公司仅清偿货款5万元,尚余货款5万余元未付,逾期付款天数为112天,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2万余元。

仲裁庭意见:予以支持

B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逾期付款应按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

律师说法:逾期付款应按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

实际违约具体形态包括:

(1)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发行。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发行能力。拒绝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债务已到期,债务人能够履行未履行。

(3)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发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包括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

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地向对方表示将在履行期届至时不履行合同。要件包括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二是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三是不履行合同无正当理由。

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届至后不履行合同。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买卖过程中双方进行了结算并签订了书面还款合同。同时,双方约定了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B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加盖本公司印章的书面还款协议,也支付了部分欠款,故该协议系有效合同。B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逾期付款应按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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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畅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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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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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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