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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其它中介成交,是否仍应交中介费?
来源:陈畅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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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通过其它中介成交,是否仍应交中介费

2015年4月,宋某计划购买房屋,并于A地产公司签署《中介合同》委托其寻找房源。双方约定“甲方购买乙方提供的房源,应支付房屋实际成交价3%的服务费用”。随后,A地产公司多次向宋某介绍房源,其中包含位涉案房屋,但最终由王某的丈夫王某通过B中介购买。A房产公司知晓上述购房事实后,因佣金问题与王某发生争议。

合议庭意见:驳回居间人诉讼请求

本案最后判决驳回A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驳回居间人诉讼请求

居间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之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之服务。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之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之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之合同。第426条规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之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之报酬。

由此我们得知,居间人取得佣金必须满足两个要件:第一,所介绍之合同必须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之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同时具备两者,委托人才负有支付佣金之义务。

本案中的王某通过A地产公司购买房屋,A地产公司作为居间人提供了订立媒介服务,但王某并未经其的媒介服务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因此A地产公司不能要求王某支付佣金。但根据《合同法》第427条的规定,居间人没促成合同成立的,不能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之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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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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