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畅律师亲办案例
是否缴纳保证金才会结工资?
来源:陈畅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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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于1994年2月7日与某寻呼台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1994年8月1日张某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诉,寻呼台予以批准。在此期间,张某曾向寻呼台交纳200元保证金,寻呼台未支付其7月份工资,张某向仲裁委提出:要求寻呼台退回200元保证金,并支付其7月份工资。仲裁委在调查核实后进行了裁决:寻呼台收取张某的200元保证金及7月份工资返还张某。

[案例评析]

此案涉及4个法律和政策性问题:

第一,《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张某于劳动合同签订后的半年向单位书面提出辞职申诉,单位予以批准,所以,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张某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用人单位无须发给张某经济补偿金。

第三,《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个劳动者本人。”张某是8月份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7月份是付出了正常劳动的,因此单位应支付张某7月份工资。

第四,劳动部在《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中明确规定:“一些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擅自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者风险金,这一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寻呼台在招用张某时,无任何正当理由,擅自向张某收取200元保证金,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当张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仍不退还张某200元保证金,更是错上加错。

总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寻呼台将收取张某的200元保证金反还本人,支付张某7月份工资。”是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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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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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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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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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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